2026年7月24日 星期五

(一)(婚姻本質上是一種人際關係,立基於愛與自由,既是個體涵養德性的過程,亦是個體對婚姻所建構之社會制度的參與。

1.   為何立基於愛與自由,既是個體涵養德性的過程的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的人際關係?

 

2.     可以分開「個體生命德性」與「社會結構(制度)」兩個層次嗎?

(二)婚後的三個面向

1.     婚姻作為權利

A.    在政治自由主義,婚姻是圍繞著自主權、身體主權以及法律下的平等保護而構建的。

B.    「婚姻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載於《世界人權宣言》第 16 條),一方面保障個人在選擇伴侶時免受國家干涉(消極自由);另一方面,它要求國家予以承認,從而賦予稅務、財產及醫療決策等法定地位(積極自由)。」

C.    關注:透過界定誰可以進入婚姻剝奪人的權利,其中以年齡、種族、宗教、性別。

 

2.     婚姻作為社會控制

A.    透過制度規範人的行為,達致維護社會秩序。例如,家庭、婚姻、學校、宗教、法律。

B.    婚姻規範性行為、穩定生育輸出,並釐清繼承與財產權利。它將本能的生物衝動,轉化為可預期的社會連結。

C.    關注:傳統婚姻結構在歷史上強化了父權力量、使性別分工制度化,並管控著不符合規範的親密關係。

 

3.     婚姻作為德性培育的實驗場

A.   婚姻異於一般的商業契約。它要求兩個獨立的個體放棄孤立的自我利益,進而形成一個單一的倫理單元。婚姻需要的是實踐性的日常德性(實踐智慧/phronesis):耐心、包容、自我犧牲、忠誠以及共同承擔責任。

 

4.     三者關係

A.    缺乏權利: 婚姻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會演變為威權或壓迫性的機制,為了制度的穩定而犧牲個人尊嚴。

B.    缺乏社會控制: 婚姻作為一種權利,會退化為過度個人主義;在此狀態下,承諾僅能維持至情感滿足感遞減為止(即所謂的「治療型模式」)。

C.    缺乏德性: 婚姻會失去其內在的道德目的,變成冰冷的法律契約,或是社會工程的賦形工具。

D.    當運作良好時,權利保障了進入婚姻的自由,社會結構提供了關係持久所需的穩定性與公眾認可,而德性則賦予了這段關係最終的人性與倫理意義。

(三)神學反省

1.     1. 「人不是為安息日而設,安息日是為人而設。」(可二27

A.    只為一男一女而設的婚姻制度是否足夠?

B.    制度就是假設可以變化,按社會而變化。

 

2.     2. 為人而設不是任意,也意識人的罪。馬丁路德指罪是人的心曲指向自己(Homo incurvatus in se

A.    婚姻作為社會控制功能。

B.    婚姻是德性培育場域。

 

3.     3. 創造教義與護理教義

A.    創造教義與持續創造教義。

B.    護理教義的優先,可以變化,並受終末教義影響。

 

4.     4.  契約伴侶

A.    這對一般人是 alternative,但對同志不是 alternative.

B.    創造 alternative

C.    契約伴侶是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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