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弔詭即拒絕二元思考

弔詭不是矛盾和對立,因為矛盾和對立只容許你選擇其中一方,是一種二元思維。相反,弔詭是要指出只有藉著矛盾和對立,事物的本相才可呈現。然而,弔詭又不是視野的融合,因為張力是弔詭的特性。若以神學傳統為例,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對聖餐、地上政府與靈性政府、福音與律法、罪人與稱義等理解充分反映信仰的弔詭性。例如,只注重地上政府與靈性政府的分別就不會恰當理解教會的公共角色。說回來,要對信仰弔詭性拿揑得準確從不容易,甚至可以說,沒有可能,因為準確本身就不明白甚麼是弔詭性。為了管治的方便,大部份教會比較難接受道德的弔詭性,因為習慣了秩序的人容不下弔詭。結果,教會過於天真地理解道德生活,並因而失去承托人生的複雜性,甚至淪為吃人禮教。事實上,二元論不是教會獨有的思維。我們的社會豈不也將理性與感性、科學與藝術、歷史與神話、客觀與主觀等等對立呢!

提到道德的弔詭性,我很快想到上主對人的道德生活有要求,甚至因人的道德生活不好,而對人作出不同程度的懲治。但與此同時,上主卻對人充滿恩典與憐憫,以致道德的失敗者從沒有被拒絕,反而被接納和寬恕。如何知道在甚麼情況下,上主的寬恕優先於上主的要求?為了易於管治,教會多傾向將人的悔改視為上主對罪人寬恕的基本因素。所以,沒有認罪悔改者就不可領聖餐,同性戀者(傳統教會將同性戀者視為罪人)不離開同性戀就不會被接納等實踐就出現了。然而,上主的恩典和憐憫從不帶有條件性,因為上主是恩典的上主和憐憫的上主。我們悔改是因被上主的恩典和憐憫所感化,而不是我們的悔改感化上主,使祂寬恕我們。恩典使我們走出由道德失敗帶來的罪疚和指責,但只有福音而沒有律法的信仰就是潘霍華(D.Bonhoeffer)要批評的廉價恩典。雖是如此,但律法沒有成全福音。此刻,道德以弔詭性將理性與感性,主觀與客觀結合。這使那些習慣秩序的人並不習慣。

某間教會認為離婚是罪,所以,它不接受離婚的會友在教會再舉行婚禮,而教牧同工也不會負責離婚會友再婚的婚禮。對於這間教會的立場,我們有很多疑問。例如,離婚是罪嗎?縱使是罪,離婚的罪比其他的罪更重嗎?再者,離婚的原因有千千萬萬個,所以,將離婚定為罪是太籠統,並不公平。令我佩服的,這間教會是「講一套,做一套」。一方面,它拒絕公開接納離婚者的再婚。另一方面,它又為離婚者找一所可以接納離婚者舉行婚禮的教堂,甚至代他們找一位合適的牧者負責他們的婚禮。或許,有人批評這教會很虛偽,但它的虛偽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弔詭性。它認為離婚是罪,但也深明上主的恩典,以致在福音與律法下,它作出這策略上的安排。坦白說,教會很難可以容納道德生活的弔詭性,不但因為它已習慣二元思維,更因為它恐怕被指控對罪的容忍。說回來,這是一種神聖與凡俗對立的二元思潮。

教會以為凡俗會威脅神聖,以致教會用絕對去詮釋神聖,但忘記了,神聖製造凡俗和凡俗也製造神聖。神聖與凡俗本是一種弔詭性關係,不是對立性。所以,我們在神聖中可以體驗凡俗,也在凡俗中可以體驗神聖。聖子的道成肉身就是要打破這種二元思維,但教會卻回復二元思維。為了方便管治,神聖被簡化為某些生活。例如,擔任傳道牧者、教會的事奉、宗教活動、靈性追求等。縱使這些生活屬於神聖,但這不應因此否定不屬於這範疇的生活就是凡俗,與神聖無關。這不牽涉凡俗要被聖化,而是凡俗從來就不必然是凡俗。同樣,當神聖只等於某些生活時,我們限制了自己,也限制了別人對神聖的體會,甚至製造虛偽的神聖作自我滿足。

弔詭性可能使某些人很不安,因為它不需要有清楚劃分。當下的困擾不是來自弔詭性的「混亂」,而是來自自身的不安,即一種對他者的控制意識和一種對自我的懷疑。(載於 基道文字 48期)

3 則留言:

  1. 教会对婚礼作如此安排,未必全都视离婚为罪;可能是为了不要让在教会内庄严神圣之婚姻誓约的意义被冲淡,但不否定上主给人从新再来的机会,这也是一种吊诡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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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切都是“為了方便管治”,教會和特區政府有什麼分別?

    將問題再嚴重化,我們所見到的“教會”,可能太過著重於它的管治理念、權威和作為代表上帝去斷定是非黑白的判官;較她作為代表上帝去宣告並給予寬恕的和平使者。

    這可能是一種失職、或者是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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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謝可以讀到此文,昨晚剛與一位妹妹談至凌晨.她剛簽紙不久.誠然,她成為異類.或許我們如所說的,就是怪獸公司,小妹妹是曠世的大病毒.真是傷上加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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