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老師的權柄 --- 和平佔中日的教育主日(太廿一 23-32)

祭司長和百姓的長老問耶穌:「你仗著甚麼權柄做這些事?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太廿一23)祭司長和長老的問題之背景是耶穌在一日前趕出聖殿裏所有在做買賣的人,推倒兌換銀錢之人的桌子和賣鴿子之人的凳子,破壞聖殿的秩序和規範若放在當下香港發生的事,祭司長和長老的問題可以被理解為政府警察和公眾等問學生,「你們仗著甚麼權柄佔領公民廣場?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若倣效耶穌的回應,學生可能的回應,「我們也要問你們一句話,你們若告訴我,我就告訴你們我仗著甚麼權柄做這些事。你們仗著甚麼權柄築起公民廣場圍牆,阻止公民回到屬於自己的地方?」

沿著以上問題思路,我們下一個問題的對象是老師,「你們仗著甚麼權柄教育學生?給你這權柄的是誰呢?」若問這問題者不是出於挑釁,老師會如何回答?作為老師的我也要認真回答這問題

第一,從法理上說,祭司長的權柄來自摩西律法對祭司的規定。至於老師,他們的權柄來自《教育條例》第42條規定,即任何人士如在學校任教,必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它是一種門檻,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做老師的條件,包括學歷個人品格和刑事紀錄所以,老師的權柄不是來自他自己的宣稱,而是教育局所賦予問題是:(一)獲得老師註冊資格的老師不一定是一個好老師,因為資格沒有處理如何行使權柄(二)未能成功註冊或被剝奪註冊的不是老師,但他可以有老師的實。雖是如此,但他不可以在學校任教

第二,從管理角度來說,長老的出現是基於群體的認可和賦予,他們沒有祭司超越的身份。老師的權柄來自學校賦予,因為這是老師行使其權柄行使的地方然而,老師與學校以甚麼關係表現?(一)僱主和雇員關係一方面,僱主有權聘任與否;另一方面,作為雇員的是向僱主負責任,即受人錢財,替人消災(二)伙伴關係縱使僱主和雇員關係仍舊存在,但伙伴關係強調參與共同和尊重再者,在伙伴關係下,學校不是屬於校長或校董會,而是每一位參與教育的同工,包括同學師,行政同事和工友等

第三,以上兩點只說出祭司長老和老師等權柄的制度上的合法性,但沒有說出群眾是否認同他們的權柄,而這正是耶穌的關注。他以民眾對施洗約翰的認識挑戰祭司長和長老的權柄。用現代用語,這關乎專業。以老師為例,他們的權柄是因他們追求提供優質的服務和對他者的責任,以此高於個人權利有別於教育局關注註冊和學校關注聘任,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是從老師這天職自身界定,指出教師有更高道德使命。例如,在最近社會事件上,守則指出:「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應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在張力和矛盾下,老師要作出專業判斷,不需外人在旁舉報。然而,守則的不足可能只得個講字,因為它不是法律文件,而是一份自我約束的文件。

以上三個理解只是一些客觀解釋,我們個人仍要自己回答,「我仗著甚麼權柄教育學生?給我這權柄的是誰呢?」專業知識學歷職位、教育局、學校來自上主和學生的呼召?這沒有標準答案,因為這是關乎個人的存有個人的存有不是個人主義,所以,這不是個人喜歡還是不喜歡,反而個人的存有強調:(一)有能力在個人反思下,不裝睡,作出一個屬於真我的決定,而不是跟隨一個被安排和被束縛下的決定。(二)因這決定是一個真我的決定,所以,這決定是有道德性。道德性不是由犯法決定,而是由正義和美善等價值所擁抱。(三)這真我的決定是我安心立命之所在,即它賦予了我,我也認同老師是我。飲可口可樂或百事是一個選擇,但不是屬於安心立命的決定。那麼,當有老師是一項職業還是牽涉安心立命。視老師是職員不是次等,它仍是有意義(meaning),甚至可以很有意義。若是安心立命,老師的身分不僅有意義,更是有意義性的(meaningfulness)在有意義性的下,老師不是反建制,但絕不是只由註冊和受聘決定他的老師性。

同學問,「你們仗著甚麼權柄教我們?」家長問,「你們仗著甚麼權柄教育我們的孩子?」社會問,「你們仗著甚麼權柄教育學生?」上主問,「你們仗著甚麼權柄成為教師?」重點不是如何回答他們,而是如何回答自己,尤其在當下風雨飄搖的香港,即假話取代真話現實取代理想經濟人取代真我。







2014年9月14日 星期日

求主赦免, 求主加力



近這一個月,我的心情起伏很大817日,反佔中大聯盟舉行的反佔中,爭普選遊行使我憤怒,因為這次遊行嚴重造假,包括(一)將和平佔中打造成暴力;(二)將普選簡化和曲解;(三)以金錢利誘8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推我到谷底當中央政府於2004年否決2007年普選行政長官,我無奈地接受,但相信中央政府承諾2017年普選結果,我最後被騙了9月初,反佔中大聯盟舉辦反罷課舉報熱線為何要舉報?有甚麼要舉報?為何不追問學生為何要罷課?或許,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我這樣的感受,但無論如何,我不得不面對我對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某些中央政府官員咀瞼的忿怒和聖經教導之間的矛盾。今日三代經課的福音是(太十八21-35):

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夠嗎?」耶穌說:「我告訴你,不是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

(耶穌說,)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

若我真的不可以饒恕他們,上主也不會饒恕我若要得上主的饒恕,我就要饒恕他們但我真的做不到時,我可以如何過基督徒生活?

第一個可能就是要留意這段聖經之前有另一段話(十八15-18),

「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你要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因為『任何指控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他若是不聽他們,就去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按這段經文,饒恕之可以發生,不是不需要指出犯罪者的錯誤不僅如此,更要犯罪者悔改然而,在指出犯罪者的錯時,不可以誣告,也不可以傷害他的尊嚴,並以饒恕和復和的心進行。所以,當犯罪者悔改時,被罪者就要饒恕他因此,耶穌對彼得的說話是要針對被罪者如何對待已悔改的犯罪者,而不是要求彼得不要指出犯罪者的罪和不需要犯罪者悔改事實上,饒恕悔改者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那些傷害我們信任的人。所以,我不需因對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中央政府官員咀瞼的忿怒和咒罵而自責,因為指出他們的罪和要求他們悔改與饒恕不是對立

雖是如此,但當留意耶穌說,「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時,我們發現這跟太五和六章互相呼應。第一,主禱文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第二,「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迫害你們的禱告。」(太五44)明顯地,耶穌的吩咐是不帶條件的。

第二個可能就是要分別事和人,即我們要饒恕人,但不需要饒恕錯事和邪惡。這正是很多人所說,對人不對事。所以,我可以對反佔中大聯盟和人大決定感到憤怒,但不需要對牽涉的人憤怒。但人與事可以分開嗎?當然,若人是被動的和無知地做某一事,饒恕是相對地可能。耶穌在十字架上曾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路廿三34)我不否定犯罪者也是被罪者,但若犯罪者身份是只從被罪者而來,人們只需要覺醒,不必然須要悔改。這不是聖經的看法(尤其在先知書的傳統). 

我如何解釋太十八21-35與我當下的矛盾?或許,我們可以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段聖經,即我不是經文中的彼得,而是那一位得罪彼得的人。我是被饒恕的人,而不是饒恕別人的人。若從這角度來看,上主的話是要向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中央政府官員說,為何你們要製造不能沒有敵人的政治。在不能沒有敵人的政治下,理性沒有重要角色,只有你死我活的鬥爭。它不是一種尋求合理解決方法的政治,只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政治以上的想法不是為自己找一個容易位置,看自己是一個無辜者,而這正是耶穌所說的,僥恕者也是被饒恕者,被饒恕者也是饒恕者然而,以上的反省仍沒有回答耶穌向我的說話,

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夠嗎?」耶穌說:「我告訴你,不是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

這刻,我想起一個人,他回應了耶穌。他是被不公平審訊而被下監的劉曉波。我折錄他一段話:

我仍然要對這個剝奪我自由的政權說,我堅守著二十年前我在《六·二絕食宣言》中所表達的信念——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所有監控過我,捉捕過我、審訊過我的警察,起訴過我的檢察官,判決過我的法官,都不是我的敵人。雖然我無法接受你們的監控、逮捕、起訴和判決,但我尊重你的職業與人格,包括現在代表控方起訴我的張榮革和潘雪晴兩位檢察官。

因為,仇恨會腐蝕一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一個民族的精神,煽動起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毀掉一個社會的寬容和人性,阻礙一個國家走向自由民主的進程。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夠超越個人的遭遇來看待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以愛化解恨。

求主赦免我暫時不可能無條件饒恕他們,但也求主加我美德,讓我有愛去饒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