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這一個月,我的心情起伏很大。8月17日,反佔中大聯盟舉行的「反佔中,爭普選」遊行使我憤怒,因為這次遊行嚴重造假,包括(一)將和平佔中打造成暴力;(二)將普選簡化和曲解;(三)以金錢利誘。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推我到谷底。當中央政府於2004年否決2007年普選行政長官,我無奈地接受,但相信中央政府承諾2017年普選。結果,我最後被騙了。9月初,反佔中大聯盟舉辦反罷課舉報熱線。為何要舉報?有甚麼要舉報?為何不追問學生為何要罷課?或許,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我這樣的感受,但無論如何,我不得不面對我對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某些中央政府官員咀瞼的忿怒和聖經教導之間的矛盾。今日三代經課的福音是(太十八21-35):
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夠嗎?」耶穌說:「我告訴你,不是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
(耶穌說,)「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
若我真的不可以饒恕他們,上主也不會饒恕我。若要得上主的饒恕,我就要饒恕他們。但我真的做不到時,我可以如何過基督徒生活?
第一個可能就是要留意這段聖經之前有另一段話(十八15-18),
「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你要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因為『任何指控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他若是不聽他們,就去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按這段經文,饒恕之可以發生,不是不需要指出犯罪者的錯誤。不僅如此,更要犯罪者悔改。然而,在指出犯罪者的錯時,不可以誣告,也不可以傷害他的尊嚴,並以饒恕和復和的心進行。所以,當犯罪者悔改時,被罪者就要饒恕他。因此,耶穌對彼得的說話是要針對被罪者如何對待已悔改的犯罪者,而不是要求彼得不要指出犯罪者的罪和不需要犯罪者悔改。事實上,饒恕悔改者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那些傷害我們信任的人。所以,我不需因對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中央政府官員咀瞼的忿怒和咒罵而自責,因為指出他們的罪和要求他們悔改與饒恕不是對立。
雖是如此,但當留意耶穌說,「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時,我們發現這跟太五和六章互相呼應。第一,主禱文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第二,「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迫害你們的禱告。」(太五44)明顯地,耶穌的吩咐是不帶條件的。
第二個可能就是要分別事和人,即我們要饒恕人,但不需要饒恕錯事和邪惡。這正是很多人所說,對人不對事。所以,我可以對反佔中大聯盟和人大決定感到憤怒,但不需要對牽涉的人憤怒。但人與事可以分開嗎?當然,若人是被動的和無知地做某一事,饒恕是相對地可能。耶穌在十字架上曾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路廿三34)我不否定犯罪者也是被罪者,但若犯罪者身份是只從被罪者而來,人們只需要覺醒,不必然須要悔改。這不是聖經的看法(尤其在先知書的傳統).
我如何解釋太十八21-35與我當下的矛盾?或許,我們可以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這段聖經,即我不是經文中的彼得,而是那一位得罪彼得的人。我是被饒恕的人,而不是饒恕別人的人。若從這角度來看,上主的話是要向反佔中大聯盟的策劃者和中央政府官員說,為何你們要製造「不能沒有敵人」的政治。在「不能沒有敵人」的政治下,理性沒有重要角色,只有你死我活的鬥爭。它不是一種尋求合理解決方法的政治,只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政治。以上的想法不是為自己找一個容易位置,看自己是一個無辜者,而這正是耶穌所說的,僥恕者也是被饒恕者,被饒恕者也是饒恕者。然而,以上的反省仍沒有回答耶穌向我的說話,
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夠嗎?」耶穌說:「我告訴你,不是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
這刻,我想起一個人,他回應了耶穌。他是被不公平審訊而被下監的劉曉波。我折錄他一段話:
我仍然要對這個剝奪我自由的政權說,我堅守著二十年前我在《六·二絕食宣言》中所表達的信念——我沒有敵人,也沒有仇恨。所有監控過我,捉捕過我、審訊過我的警察,起訴過我的檢察官,判決過我的法官,都不是我的敵人。雖然我無法接受你們的監控、逮捕、起訴和判決,但我尊重你的職業與人格,包括現在代表控方起訴我的張榮革和潘雪晴兩位檢察官。
因為,仇恨會腐蝕一個人的智慧和良知,敵人意識將毒化一個民族的精神,煽動起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毀掉一個社會的寬容和人性,阻礙一個國家走向自由民主的進程。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夠超越個人的遭遇來看待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以最大的善意對待政權的敵意,以愛化解恨。
求主赦免我暫時不可能無條件饒恕他們,但也求主加我美德,讓我有愛去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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