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一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立後,基督教就是這委員會之成員。自此,基督教對其在這委員會的角色都有持續討論。簡單來說,即放棄或參與基督教界別議席之討論。經歷過四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和雨傘運動後,基督教可以從中整理了甚麼經驗,讓我們思考第五屆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呢?早於2014年10月30日,152名基督徒已呼籲「宗教界應主動提出放棄選委會或提委會中的宗教界議席,積極爭取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1] (當中有盧龍光牧師、袁天佑牧師。)若支持放棄或參與基督教界別議席者都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彼此間的不同可能是路線之爭。那麼,讓我們開始推動基督教教內對這議題的討論,藉辦商討日,促進成熟討論,甚至考慮以「公投」方式表達基督教聲音。
神學與政治
我不贊同,也不接受基督教參與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的安排,原因有三。第一,這是政府干預教會的行動,而教會的配合就是容許和接受政府對教會的干預。簡單來說,如何產生基督教界別10名選委出來?這不純是技術課題,更是神學課題。神學課題一,如何界定誰有資格被選和選舉?若基督徒身份是唯一資格,跟隨問題是:如何界定基督徒身份?以往數屆基督教界別選舉的做法是以受洗加入教會或教會會員來界定。但這界定合乎神學嗎?保羅說,「你若口裡宣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人中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信就可以稱義,口裡宣認就可以得救。」(羅十9-10)現時小學派位有計算家長的宗信仰作為其子女申請入讀有相關宗教背景學校的因素之一,以致有人以受洗加入教會來換取其基督教信仰的證明。這是學校的做法,但這不是基督教對基督徒身份的界定。為何基督教要配合政府選舉需求而作出一個我們有保留的基督徒界定呢?神學課題二,如何定義基督教?那些組織和群體屬於基督教?這由誰來界定?例如,基督教機構是基督教嗎?為何它不是基督教?為何只有教會才算是基督教?又若基督教以潘霍華(D. Bonhoeffer)說的非宗教基督教出現,現時基督教界別選舉對基督教的界定是非常狹隘和排他的。事實上,基督教在政府對基督教界別的安排下已接受被政府干預基督教了。2011年基督教界別選舉成功當選者之一陸幸泉牧師(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總幹事),但後被政府查出他並非登記選民,因此喪失委員資格。不評論陸幸泉牧師個人參與教內選舉因由,但政府的行動反映政府干預從基督教選舉出來的代表。
實踐與理論
第二,基督教界別選舉沒有辦好的可能。所謂好,就是公平、公正和公開。若不需要考慮好的話,基督教可以用委任方式,派10名代表。事實上,宗教界別的選舉條例是容許這樣的。然而,委任從不是執行教內選舉的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之做法。在以往四屆教內選舉,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分別以教內選舉和抽籤(第二屆)方式選出名單。除了抽籤方式是相對地較公平外(這仍未能回答以上的神學課題),其餘三屆教內選舉的做法是差強人意。若好的選舉牽涉選舉制度的公平性、執行的公正性和安排的需要性時,問題一:為何宗教界別只有六個宗教而不是所有宗教?選舉成為這六個宗教的特權。特權容易製造利益輸送多於締造社會和諧。雖然沒有証據証明選舉委員會身份帶來利益輸送,但特權已為此提供溫床。問題二:若要有一個認真的教內選舉,基督教需要製定全面的選民冊、嚴謹的選舉規則和監察制度等等。這不只關乎意志課題,更是經濟課題。教會是否值得從信徒奉獻中撥出數千萬元做好教內選舉?我對此並不樂觀。從以往數屆教內選舉,基督教協進會辦不到一個公正的選舉。監察員之一胡志偉牧師表達,
整場選舉遊戲是候選人提名參選後,便動員與其友好關係的堂會,登記為堂會票站。與候選人友好的堂會,越多登記為票站,便越有機會取得高票當選。
問題三:教會需要回答為何要接受政府的安排?表面看來,教會沒有被排斥在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一事是政府對基督會的尊重(按梁振英說,宗教對經濟沒有貢獻也可以參與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3],但這是中央政府慣用的政治吸納和統戰技倆多於對宗教的尊重。對近年積極支持公共神學的主內,基督教界別委員的安排可能是一件好事,因為教會的聲音終於在公共了。問題是,經歷數屆之後,差不多所有教內選委從不公開向教會交代其明確投票予哪位特首選舉的參選人。這何來有公共之意。
現實與理想
第三,我們不是活在一個完美世界,也沒有可能令世界完美。所以,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提出的基督教現實主義。重點是如何限制罪惡,避免它擴散,甚至用以惡制惡的方法也可接受,但與此同時,現實地建立上國的公義。在罪實下,公義不是絕對,而是兩惡擇其輕的結果。尼布爾批評理想主義,不但因為它忽略罪惡的破懷性,更因為理想容易成為罪惡的溫床。共產主義就是一例。用尼布爾看法,接受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基督教界別是以其矛攻其盾。選舉委員會是小圈子選舉、不公義,但在兩惡擇其輕原則下,參與小圈子選舉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是我們可以做到對政府的監察。問題一:若保留基督教界別10席是基督教現實主義的考慮,我們是否也應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的八三一方案?按甚麼準則來決定對某一事件的取態?基督教現實主義的基督教在甚麼地方?問題二:基督教現實主義之所謂現實,因為它有可達成的目的、具體計劃、安排和評估。那麼,支持參與基督教界別選委的基督教現實主義者需要解答如何爭取10票。若按以往教內選舉方法,支持者如何完善教內選舉制度?又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選擇用委任制,支持者如何跟他們討價還價?此外,支持與基督教界別選委的基督教現實主義者需要解答基督教10席(假設他們可以獲得全數10席)如何可以影響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不具體回答這些問題的支持參選者只是假裝的基督教現實主義,其真面貌是理想主義。相反,按基督教現實主義邏輯,建議棄席者才是真.基督教現實主義者呢!
有人批評建議棄席者是「堅離地」,但對神學課題不考慮、對政治現實不認識和滿足於韋伯(Max
Weber)所講「沒有結果的亢奮」的所謂基督教現實主義者可能是真.「堅離地」。
教會成為教會
不參與基督教界別委員,並要求基督教放棄10席,因為這是政治干預基督教。再者,提出基督教放棄10席的要求,不是理想主義作祟,而是很現實的考慮,不但因為基督教沒有可能做好這個選舉,更因為這種安排是小圈子選舉和增加這小圈子選舉的認受性。至於基督教的姊妹天主教,他們不贊同香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安排,但選擇「被動配合」。以最近一次做法為例,天主教只負責核實其信徒身份,將報名者名單轉交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主任。如報名人士的數目超過分配數目,則該選舉主任將抽籤決定那些人士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有別於基督教,天主教有較整全的信徒名單。雖然天主教將選舉責任交回給政府,但天主教卻「主動」將名單交給政府。
基本上,提出放棄基督教界別10席是一個信仰決定,但這信仰決定有其社會意含。就著社會意含,這是一場不合作運動,拒絕為小圈子政權提供合法性。這不但即時令政府尷尬(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變為1190人),更是社會見證,即藉主動放棄宗教特權,積極爭取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實踐宗教對人性尊嚴的信念。或許,基督教放棄10席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但我希望其主要掙扎理由不是不想破壞與政府的關係,而是對尋求公義社會方法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