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的迷思
18年前,一位自殺者留下遺書,希望他的喪禮以基督教儀式舉行。然而,他姊姊所屬的教會以他自殺為由拒絕為他舉行安息禮拜。最後,他姊姊向我尋求幫助。我協助他們一家,家訪死者雙親,為死者舉行安息禮拜。教會認為自殺是違反上主賜予生命的目的,支持論點之一是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殺人包括自殺。雖然天主教會對自殺的立場沒有改變,但1983年,天主教會修訂教會法,接納為自殺者進行天主教禮儀,並容許他安葬在天主教墓地。
天主教決定跟醫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發展有關。醫學和心理學研究指出超過90%的自殺者皆受精神病困擾。當然,有98%的精神病者沒有選擇自殺。自殺不純是個人道德的罪,更是一種病。社會學者涂爾幹(Emile Durkheim)更指出自殺是社會的病。自殺非個人可以完全控制。因此,將自殺非刑事化是絕大部份國家的立場。1967年,香港也跟隨英國(1961年),不起訴不成功自殺者。若自殺是一種病,自殺像一般死亡,不需有甚麼道德判決。2004年,英格蘭和威爾斯主教院在《珍惜生命》(Cherishing Life)小冊子,說,「試圖自殺是一個失望者的典型行動,他須要獲憐憫而不是責備。教會越來越意識到令人自殺的壓力,而這減少自殺者對自殺行動的道德責任。」對自殺的討論是否可伸延到安樂死的討論又是另一討論。
寫給自殺者及其親友
上主說,「我已經免去對你的審判。」(節15)外邊人無法明白自殺者的選擇、痛苦和艱難,他的親友甚至會怪責他不講一聲就走了。上主何嘗不是很痛心呢!然而,上主仍說出「赦免」。因著愛,赦免是對自殺者選擇的一份體諒,讓自殺者的靈魂不被罪綑綁。因著愛,赦免也是對倖存者自責的寬恕,讓生與死的關係可以重圓。一位朋友跟我分享,「內子患病時,我向她做了一件無法彌補的事。當時,她精神已錯亂。一日,我幫助她清潔時,她將我拉入浴缸。我憤怒地說,『你死就好了,為何要拉埋我。』事後,我很自責,我竟然向她說了這句話,竟沒有體諒她的病和痛苦。我向她道歉,她已不明白。如今,她死了。我每日都生活在自責中。」我安慰他,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是你內子的禱告。上主赦免她的罪,她也赦免你的罪。相信她赦免你,也接受她對你的赦免。」
受身體、情緒或經濟艱難可能令自殺者陷於困局。自殺或許可以讓受困者不需繼續面對災禍,但死亡沒有趕出自殺者的仇敵,更沒有令他不再懼怕災禍。上主答應他們說,「我趕出你的仇敵。你必不再懼怕災禍。」(節15)不再懼怕就是得享安息。雖然有生之年,自殺者沒有經驗到安息,但上主應允的安息,人沒有因自殺而失去。自殺者在上主懷裡安息了,不再懼怕。
雖然自殺不是人生污點之一,我們也難以啟齒向人講述我們的親友因自殺而死。每次重說他的自殺時,我們仍沒有痊癒的心靈再被撕裂了。上主說,「那些在全地受羞辱的,我必使他們得稱讚,享名聲。」(節19)這是上主對一切自殺者的承諾。得稱讚和享名聲從來不是因為我們的成就,而是因為我們是上主所愛的兒女。自殺者的名字在上主的生命冊中。
我們「在愛中靜默」(節17),將自殺者靈魂交托給上主。
不再懼怕
在艱難中生活的朋友,每一日都很痛苦,因為明日也是如此,無盼望可言。將臨期沒有答應我們明日不再艱難,但上主的同在,縱使艱難,我們仍可以不怕。又或,縱使我們可能因懼怕退縮了、放棄了和離開了,但我們不需因此終身背著愧疚。將臨期是上主向我們宣告赦免和拯救,我們可自由地生活。自殺者的選擇令我們痛心,但沒有嚇怕了我們,反團結了我們。「在愛裏沒有懼怕;完滿的愛把懼怕驅逐出去。」(約壹四18)團結因愛,愛產生團結。
點起將臨期第四支蠟燭,基督的光驅除我們懼怕和罪疚,以愛彼此扶持,禱告
上主,賜我力量,以平靜意志面對每一天。
上主,賜我信心,知道你是我的牧者。
上主,賜我光明,在黑暗臨到時,找到方向。
上主,成為指引我的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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